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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
(一)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
3. 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
4.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5. 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
6. 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二)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物权与债权虽有上述区别,但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它们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1. 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债权物权化。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二是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2) 物权债权化。即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例如物权的证券化就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的绝对性淡化。
2. 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3. 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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